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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3浏览次数: 字号:[ ]

    12月7日,兰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兰发〔2017〕27号),将市级层面改革发展任务量化分解为53条,具体呈现出30大亮点,为全力推进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具体呈现以下30大亮点: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和法制化“五化”进程,为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2. 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补充设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3. 到2020年,实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

    4. 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将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进行考核。

    5. 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将安全生产相关指示和重要文件精神纳入定期学习计划,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县两级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6. 市、区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教育、工信、公安、民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国资委、农委、水务、商务、文旅、卫计、工商、质监、发改、食药监、生态等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人民团体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7. 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8.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严禁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再核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

    9.  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建立标准化建设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10. 各区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案,由区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牵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权。

    11. 以重点时段为节点,采取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级各部门同步并行开展的方式,及时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活动。

    12. 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部署、机制构建、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行政许可、隐患排查和达标创建“八个一体化”,建立运行市、区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13. 市、区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需制定并严格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并向同级政府报备。

    14. 在国家级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内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具体负责。

    15. 设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其中对人口密集、企业集中的街道和镇设置副科级建制安监站。配备专职安监站站长和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室,由行政村(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明确1名行政村(社区)委员会成员为安全信息员,企业相对集中的行政村(社区)要指定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行政村(社区)要指定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6. 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履职内容、责任边界、失职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17. 市级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3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

    18.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并按执法机构标准足额核定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

    19.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加快市、区县、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三年内达到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要求。

    20. 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1. 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渠道,充分发挥专家在检查指导、隐患排查中的技术优势。严格按照全省规划安排,积极发展本土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22. 所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 由市级各行业监管部门牵头,积极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制定完善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水利、农牧、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标准和流程规范。紧密结合兰州市产业分布特点,重点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域定量风险评估。

    24. 在全市企业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四张卡”管理模式,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推行“三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25.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出台《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参照商业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26. 改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量,在市安监局下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

    27. 加强市、区县两级执法队伍建设,将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不少于30人,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不少于15人,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协管人员进行补充。

    28.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指导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安全培训作为领导干部任职上岗前的必修课。

    2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30. 将兰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更名为兰州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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