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培育和构建我省成熟、稳定的公路养护市场,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促进从业单位数量和质量与市场需求合理匹配,不断提升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能力,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对守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对失信企业要严肃约束惩戒,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节机制,结合2014年印发的《甘肃省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甘交发〔2014〕34号)实施情况和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现状,编制了《甘肃省公路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规定,通过多次专题研讨分析及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1月8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形成《办法》(审议稿)。2月13日经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对企业“放管服”的相关要求,主要从市场管理的角度出发,重点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刚性指标进行了约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办法》对公路养护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服务类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制定了综合考核标准。
一是指出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主体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明确了参与评价企业分类。明确了办法中的信用初步评价单位范围。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局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项目法人的职责。
二是规定了公路养护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周期以及严重失信的直接确定原则。
三是明确了公路小修保养从业企业和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并对信用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计算方法、周期及审核过程进行了明确。
四是明确了信用评价公开制度及方法。对直接评定为D级的企业进行了约束惩戒规定,并对公路养护工程合同期、缺陷责任期等不履行相关职责的进行了约束惩戒规定。
五是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优良的奖励政策。对于初次进入养护市场的外省及本省企业,明确了初次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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