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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8-02浏览次数: 字号:[ ]

 醇基液体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燃料总称,其主要成份均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比(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醇基液体燃料相对于传统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环保等优势,近年来在我市餐饮、酒店等行业和领域广泛使用,但其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突出,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为加强我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管、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 GE16663-1996)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储存并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将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储存设施内。严禁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醇基液体燃料,严禁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液体燃料。

 三、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配送工作,运输车辆必须喷注“醇基燃料”字样。

 四、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 GB16663—1996)规定的醇基液体燃料,应当按照《醇基液体燃料》相关标准配备完善安全设施,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通过专用灶具使用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由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装,保证安全使用条件。使用单位应向醇基液体燃料的供应商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一书一签”、醇基燃料专用发票等证照资料;应向配送单位、配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等索取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资料。做好上述资料的登记、建档、留存工作,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五、对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六、全市任何公民发现有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举报电话:0931-12328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31-510200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931-12315

 市消防教援支队举报电话:0931-12345

 特此通告。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应急管理局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全市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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